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尤政办 [2003]101 号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尤溪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实行统一保险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完善和规范我县公务用车保险投保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公务用车实行统一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2003 年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是按法定程序,采取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投标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各保险公司报价、优惠条件、服务承诺等因素进行综合测评,经全体公务用车单位人员评定,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公司为我县公务用车保险统一承保的指定公司。
2 、本次中标的保险期限为壹年:时间从 2003 年 8 月 15 日至 2004 年 8 月 14 日。各乡镇、各单位的公务用车必须于 2003 年 8 月 15 日起全部实行统一保险。
3 、要加强各单位公务用车的投保管理,规范车辆投保程序,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附:尤溪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 行政事务 公务用车 保险 通知
抄送:县委各有关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 年 8 月 15 日印发
尤溪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深化财政制度改革,加强财政支出的管理,节减财政开支,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车辆)投保的管理,规范车辆投保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统一保险服务适用的对象和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各种车辆的统一保险服务适用本规定。省市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统一保险服务保险公司的选定。为提高车辆保险服务质量,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择一家保险公司作为统一保险服务单位,并与选定的保险公司签订综合性的《服务协议》,以此来明确采购单位、保险公司以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车辆统一投保保险期按年度制管理。保险服务年限一年一定。每年 8 月选择下年度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并通知采购单位。车辆统一保险期从 2003 年 8 月 15 日起执行,中间更换、新购、停保的车辆,按有关规定办理统一保险或停止保险的手续。每月 20-25 日为采购单位办理下年度车辆统一保险手续的时间。已经办理跨越统一保险执行日的保险,则其参加统一保险的时间应从其原保险到期之日起执行统一保险。
第五条采购单位办理车辆统一保险的程序。
(一)险种:采购单位车辆统一保险的险种为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四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限定保额为 20 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限定保额为每位 2 万元。不计免赔险为附加险,各采购单位可自主选择。非特殊情况采购单位只能少保险种,不能多保其它险种。
(二)办理程序。每月 20-25 日为办理次月保险到期车辆的投保业务时间。保险公司填好《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送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由采购单位签章确认,并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采购单位应按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后的保险险种执行保险。
(三)办理保险费用的结算和支付。采购单位必须在确认《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后 3 日内将本年度发生的车辆保险费直接转到县政府采购办的账户,由县政府采购办统一将保险费用支付给保险公司。
第六条车辆统一保险的监督管理。
(一)保险公司如不能按《服务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服务的,采购单位可以向县政府采购办投诉和举报。采购办投诉电话为 6323778 ,一经查实,县政府采购办将按《服务协议》中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保险公司不能按《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提供相关服务的,采购单位可以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三)采购单位如没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统一保险的,县财政局会同采购办除了在经济上给采购单位予以处罚外,还要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政府采购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 2003 年 8 月 14 日起施行。